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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疏忽照顾儿童罪”需严格入罪标准

2018-07-31 09:23 来源:信息时报

  每到假期,孩子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媒体年年唿吁,学校年年提醒,可悲剧总是见诸新闻。孩子假期意外伤害,表面上是概率问题,实际上不少悲剧的背后,却是家长的疏忽所导致。如何治理这一社会痛点?对此,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孔维钊唿吁,在刑法中引入“疏忽照顾儿童罪”,对失职的父母进行追责(《中国青年报》7月30日)。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对导致儿童意外伤害案的那些“马大哈”家长治罪,唿声由来已久。孔维钊此番提出在刑法中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的建议,得到了多位专家的支持。但是,要设立这一罪名,必须秉持科学立法的要求,严格入罪标准。

  为何要在刑法中引入“疏忽照顾儿童罪”?梳理各方观点,理由有三:一是,高发的儿童意外伤害案很大一部分是家长疏忽所致,用刑法对此予以惩处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二是,如果责任人是家长以外的人员,如幼儿园老师、司机疏忽致使儿童遗留在车内死亡,就会面临刑事追责,而假如责任人是家长却无需追究刑事,则会造成刑罚打击的片面性和法律的不公平;三是,国外有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的先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此规定,且都很好地发挥了作用。

  也正是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赞同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但是,应当严格该罪入罪标准,控制刑罚打击的范围。从犯罪主体来说,应当是父母等具有法定监护职责的人员,包括受父母委托对儿童临时进行照顾、看管的人员。从主观方面来说,只有基于疏忽等过失行为,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是故意而为,则应按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予以惩处。从客观方面而言,应当具有疏忽照顾的行为。这一点,已实施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可资借鉴:“让未满六周岁或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以及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代为照顾。”从犯罪客体来说,侵犯的是儿童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后果才构罪。疏忽照顾儿童需造成何种后果才入罪,应当明确并细化。从刑法分则规定可见,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才构罪,这一点在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时应得到体现。但在量刑时,应按照“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以及疏忽照顾的具体情形进行量刑,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既要让疏忽犯罪的家长受到刑罚教训,也要考虑到其因孩子受伤害所产生的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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