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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2020-01-03 14:04 来源:新京报

  1月2日,人社部官方微信对未休年假能要求经济补偿一事发声,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休年假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官微列举了一个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案例:小陈在2014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小陈认为,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假支付相应补偿。

  而小陈所在的公司认为,小陈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假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由于小陈在2017年度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人社部官微解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假,需要符合五种情形:

  一是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

  二是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而小陈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理应享受年假。离职时应当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新京报记者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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