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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执法部门的判决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

2023-03-16 18:33 来源:律法网

  14年来,邓金平彻底改变翟洪民的生活,辛辛苦苦创办的洪洞县宏宇种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被邓金平抢走了,并且还陷入由邓金平设计150万的“套路担保”,不仅仅自己名下的房产,甚至老婆孩子的房产也被法院查封和拍卖、曾有一段时间,社保卡被查封、退休金被强制划拨,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在司法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情况下,翟洪民不得不上访,但多年来的上访转入地方后确石沉大海,至今无果。

  翟洪民被邓金平编织下的权利之网逼入绝境,尤其是司法的错误判决,将邓金平主导下的权利违法变成合法化,而这一切都要从翟洪民创办的宏宇公司说起。

  一、邓金平强霸宏宇公司

  2003年10月,身为洪洞县中小企业局职工的翟洪民与洪洞县万安镇西步亭村王金虎,王五锁等村民投资五十万元,在西步亭村成立了洪洞县宏宇种养有限公司,主营奶牛养殖,主要是向蒙牛集团供应牛奶。为了适应蒙牛集团的要求,企业需要逐步扩大生产,因此,翟洪民也期待有更多的资金投入。

  2008年3月,身为洪洞县公职人员司机的邓金平找翟洪民说:他可以找他大舅哥程某平(洪洞县万安镇书记)给于帮忙。

  这里简要说一下邓金平背后的关系网:邓金平的妻子本姓程,后因工作关系改名为刘素平。邓金平所说的两个大舅哥程延平当时确实是万安镇书记;第二个大舅哥程延虎当时任乡宁县信用联社主任后调到洪洞县任信用联社主任;他表弟郭建龙是洪洞县执法部门的干部至今。

  为什么要详细介绍他们三人?因为,他们的权利深度介入翟洪民与邓金平纠纷的整个过程,并且是翟洪民今天结局的缔造者之一。

  翟洪民要发展奶牛场,需要资金;邓金平说他能够通过大舅哥程延平和程延虎贷出款来,双方自然不会很排斥。在洪洞这个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地方,对官员的依赖和害怕是很严重的!

  于是,一场围猎翟洪民的行动开始了!

  首先、2008年7月1日,邓金平背着翟洪民把宏宇公司的场地财产进行了评估,用评估资产和少数货币注册了洪洞县金颖种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颖公司),当翟洪民知道之后,邓金平的解释是:“没事,我是为了给您公司贷款办的!不会影响企业经营的!”

  翟洪民对邓金平的期望和信任成为邓金平宰割翟洪民的刀把子。

金颖公司注册信息登记表,邓金平是执行董事,妻子刘素萍是监事

  但是,翟洪民知道这样隐患很大。

  其次、逼迫翟洪民出售自己的奶牛场——宏宇公司:2008年12月,邓金平携同刘苏银(曾任临汾市某县农业银行行长)多次找翟洪民要求购买奶牛场。邓金平和刘苏银对翟洪民说:“奶牛场要扩大规模,你没关系贷不到款弄不成。把奶牛场卖给我不就行了。”

  邓金平的妻子刘素平说的更直白:“(程)延平能帮我们搞好政府关系,(程)延虎能帮我们贷到大笔款,一定能把奶牛场搞大,你不用操心。你不卖就是想害死我们,反正公司也注册了。”

  2008年12月25号,在邓金平的催逼下,最终翟洪民与邓金平签订了《宏宇种养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书》。合同第二条约定总价为238万元,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付款68万元;2009年6月底付款20万元;2009年12月底付款30万元;2010年上半年付剩余款的50%,下半年付50%年底付清。另外也强调:确因场内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长不超过一年。合同当日,邓金平只付了30万元。打下33万元欠条,邓金平说元旦上班后就还这欠条,就这样宏宇公司的业务被搁置,但所有的证照仍存在至今。

《宏宇种养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书》第一页

《宏宇种养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书》第二页

  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最迟也在2011年全部结清了,那就不会有今天,关键是,邓金平从开始就违约了!这场由邓金平操作的牛场买卖逐渐演变成一场套路,紧紧的卡住翟洪民的脖子,拖入无法自拔的程度!

  但,这才是刚刚开始。因为,把翟洪民直接拖入苦海的是邓金平利用权势给“洪洞博大公司”贷款350万。他用了150万,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套住翟洪民用宏宇公司资产抵押替邓金平担保一事。

  二、博大贷款,邓金平分钱,翟洪民被逼还款

  由于邓金平迟迟无法偿还购买翟洪民奶牛场的费用,这让翟洪民陷入被动,2009年6月,依据协议邓金平应付翟洪民20万欠款,邓依然不履行协议。洪洞县博大钢结构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的出现让局面一发不可收拾。

  当时,博大公司急需用款,邓金平再次利用程延虎的身份表示可以为博大公司贷款,前提是贷款后两家共同使用。

  此时,程延虎已经从乡宁县调回洪洞县任信用联社主任,程延平也从万安镇党委书记调到洪洞县任财政局局长。这是关键因素,因为当时企业从信用联社贷款确实不是容易的。

  2010年3月31日,在县联社主任程延虎的批准下,由程延平任局长的财政局下属企业担保给博大公司贷款350万元到账。博大公司本来打算用几十万答谢二程和邓金平,但是邓金平胃口太大坚持要分150万元自己用,博大公司最终同意,但提出让用奶牛场做担保。

  谁来承办担保?邓金平想到了翟洪民!

  邓金平约翟洪民见博大公司负责人郭忠祥。翟洪民对郭忠祥说:“金平还欠我一百八九十万没给,现在我还外债累累,拿什么担保?我没办法担保,也不敢担保”。后来,邓金平、刘苏银、郭忠祥多次找翟洪民商量此事,因翟洪民不答应担保被搁置。

  2010年4月22号,邓金平和刘苏银找到翟洪民,邓金平说:“你不担保,这笔钱拿不出来,奶牛场无法扩大经营,您的钱我也无法支付,对谁都不好。这150万肯定能还,您放心,即使还不了,我个人资产也超过150万,不会牵连到您。这样吧,您用(宏宇)公司担保,拿到钱后给您先还50万”。

  邓金平拖欠购买的养牛场的费用居然成为利用和威胁翟洪民的把柄,这实在是高明!为了得到自己的转让奶牛场的款项,翟洪民也是昏了头。

  2010年4月25日,邓金平与翟洪民签订了《宏宇种养有限公司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如果邓金平不能在年底支付翟洪民33万元,邓金平将牛场退还给翟洪民。

《宏宇种养有限公司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签订后,邓金平承诺借到钱全部投入牛场,刘苏银(金颖公司会计)承诺保证经营好牛场直到还清博大借款的条件下,博大公司、郭忠祥,金颖公司、邓金平、刘苏银,宏宇公司、王五锁、翟洪民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及在邓金平借条上的签字。

  2010年4月28日,博大公司支付刘苏银20万元用于购买奶牛,同时替邓金平付了宏宇公司剩17.80万元欠款50万元,让翟先还部分紧急债务。剩余的80万元博大公司什么时间支付邓金平的钱?支付了多少?翟一概不知。

  随后,博大公司的负责人郭双祥与邓金平联手唱起“双簧”!事情进入翟洪民无法控制的局面。

  后来,邓金平果然拒绝偿还博大公司的150万!

  2011年7月,博大公司针对这150万的借款在洪洞法院起诉洪洞县金颖公司、邓金平以及担保人刘苏银、宏宇公司和翟洪民。2011年10月14日,洪洞法院判决邓金平偿还原告博大公司本金150万元及利息。金颖公司、宏宇公司、刘苏银、翟洪民负连带责任。

  但,让人意外的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对本案主债务人邓金平没有采取有力强制措施,偏偏对被邓金平、郭忠祥套住的翟洪民强制执行。2012年9月28日,洪洞法院以拒不履行义务将翟洪民拘留15日。

  至此,翟洪民完全陷入这场与本来与他毫无关系的纠纷之中——邓金平的借款,却由翟洪民来还。但翟洪民在多数没收到奶牛场转让费的情况下,县法院确把该奶牛场判给了邓金平。

  三、翟洪民把希望寄托在上级法院

  以上就是本案大致经过,综合起来比较清晰,就是邓金平借助大舅哥程延平、二舅哥程延虎以及在法院工作的表弟郭建龙等人的关系,以可以贷款为由逐步侵吞翟洪民的宏宇养殖场,并通过程延平负责的财政局担保为博大公司贷款后分钱,让翟洪民给邓金平担保,面对大量的事实和证据,翟洪民在司法腐败的面前无力回天,房子被拍卖,退休金被强制执行,而这一切的根源除了郭双祥的配合外,关键是邓金平的在两个大舅哥的帮助和庇护下耍无赖,玩法律!

  严格意义上来说,把翟洪民逼上绝路的不仅仅是邓金平的贪婪,更重要的是在邓金平两舅哥的帮助之下,形成的权利违法以及司法腐败。

  目前,案件已经10多年了,翟洪民依然在艰难的诉讼着,上访着他相信在中国,总会有光明和法治的地方。“这件事,我至死不渝,一定要申诉到底。”翟洪民说

  在翟洪民与邓金平的诉讼中,关于奶牛场转让是问题的起源,也是最核心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本案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永江讲述自己的观点:

  1、一审法院认为翟洪民、王五锁与邓金平签订的补充协议属于质押性质的协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对于质权的认定,改为抵押权,仍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质权是针对动产设立的。并且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本案中,首先238万元的财产中并非只有动产奶牛,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等费用,不能适用质押权。其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些财产并没有转移占有,不符合质权的规定。再次,翟洪民在邓金平没有按约定支付尾款时,翟洪民卖牛的行为应该算作行使优先受偿的自救行为,法律也是允许的。所以原审法院认定为双方的约定属于流质条款,内容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养殖场在翟洪民与邓金平签订转让协议并转移占有之后,金颖种养公司并没有立刻享有所有权,应适用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定。

  2008年12月25日,翟洪民和邓金平签订的《宏宇种养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书》可以得知,邓金平是从翟洪民处购买的占地近四十亩的养殖场一座。但是截止2010年3月31日,几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书》的时候,养殖场还不属于金颖种养公司的资产。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首先、既然养殖场是金颖种养公司购买的,为什么担保的时候却写的是宏宇种养公司的资产?为什么金颖种养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出现?因为邓金平和翟洪民2008年12月25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翟洪民将养殖场以2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金平,邓金平分期支付,2008年12月25日给付68万元,2019年6月底前支付20万元,2009年12月底前支付30万元,剩余部分2010年分两次付清。前半年50%在6月底以前付清,后半年50%在12月底以前付清。还约定如果邓金平未将余款付清,翟洪民有权收回该奶牛场的资产,所造成的损失由邓金平自负。为了保障和监督邓金平及时履行付款责任,双方还约定乙方同意在其款项付清之前,由甲方派两人常驻厂内监督,由此可见翟洪民对牛场的所有权作了保留。

  其次、2010年3月31日,《借款抵押合同书》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四方在第三条中补充说明了,只有金颖种养公司将238万元的购买养殖场的款项全部支付给宏宇种养公司后,宏宇种养公司的资产才归金颖种养公司,目前丁方只是管理、占有、使用丙方的财产。如果丁方违约,将会把所有资产全部交给丙方,债务全归丁方,与丙方无关,这一点博大钢结构公司是明知的也是同意的。

  再次,翟洪民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又与邓金平在2010年4月2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双方协议在2010年4月底前支付宏宇公司50万元,年底至少再支付33万元,剩余款项按原协议条款执行。如果邓金平及金颖种养公司不能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33万元,将自愿放弃奶牛场的经营权和所有前期投入的资产。

  从上述一系列的合同约定来看,翟洪民和邓金平虽然因公司管理不规范,造成几次合同中公司主体和个人主体发生混淆,但是不影响翟洪民和邓金平关于养殖场的所有权保留的约定。

  由此可见,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也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意思自治。在邓金平未按期支付养殖场尾款的情况下,翟洪民有权收回养殖场。因此,截止2010年3月31日,四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书》时,该养殖场的所有权并非属于金颖种养公司所有,养殖场的所有权仍未转移。故原审法院对奶牛场的物权所有权人确定错误,判令三被告将原告的奶牛场返还原告,即认定金颖种养公司对牛奶场享有物权,并且适用质押条款,即认定奶牛场的所有权人为金颖种养公司所有,因为出质人是质押标的的所有人,对出质的标的具有所有权。所以,原一审法院认定奶牛场的所有权归属错误。

  二审法院认定抵押权也是错误的。抵押权的设定需要当事人之间书面约定,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抵押条款,而本案涉及的牛场转让协议仅仅是一个买卖合同,内容中无任何抵押约定,其约定的购买方在未付清合同款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方所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十五条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而不应该擅自推定为抵押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设立抵押权,238万元不仅仅是奶牛的价钱,而且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所以不应该是抵押权。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仍然是错误的。

  刘永江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存在多处程序违法的情形。

  我们再次回望这个案子,确实触目惊心,翟洪民作为宏宇公司的负责人,表面上看是被邓金平一步一步的套住,本质上是被邓金平和他三个知亲的关系网紧紧套住,而被套住的根本就是对权利的信任和畏惧。如果没有邓金平的两个大舅哥支持,翟洪民不会出卖自己打拼出来的的奶牛场,不会陷入邓金平的圈套;如果不是程延虎审批和程延平找下属公司担保,作为民营企业的博大公司很难拿到350万的贷款,也就不会有翟洪民的150万的担保;如果不是法院工作的表弟郭建龙帮助,这个极为简单的案子就不会这么复杂!也不会在执行中单单对担保人的翟洪民即拘留又卖房,还将人民公社时间结婚的妻子视为无共同财产,

  当然,所有的如果,都是如果,事实是邓金平真有这个关系,而且这些关系对本案的错误判决起到关键作用。

  目前,本案已经到了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由翟洪民申诉再审,希望临汾中院能够摆脱“程式关系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让法律的光芒能够照耀山西临汾洪洞,能够增强人民对法律的信任。

  为此,我们拭目以待!

  对此,翟洪民表示对以上所述承诺句句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来源:http://www.1148.cn/News/20230316122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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