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2023年1月13日零时起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
二、禁燃区域
三春集镇驻地所在行政村全区域,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输变电设施等重点单位及场所。
三、禁燃措施
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工作,其中: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向社会发布信息。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依法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查处在禁燃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其他行政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县教体部门负责督导学校加强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县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负责督促礼仪典庆公司、饭店、宾馆、酒店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县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宣传、民政等部门负责加强主管领域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和监督检查。各村应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燃氛围。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禁燃秩序,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