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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多家企业向政府讨说法
 
 http://www.zgjmxw.com 发布时间:2016-01-21 13:01  来源:中国经济信息
 
 

  ——关停可以理解,补偿如何计算?

  近日,广西河池市多家企业向本刊投诉,称当地政府仅凭政府一纸文件就将企业关闭,并且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或补偿。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金城江区:鑫福公司板宁矿山的“厄运”

  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的河池市鑫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公司”)是一家涉及勘查、采矿的公司,其所属板宁矿山是河池市近几年来通过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探明矿体后新设立的两家有色金属矿山之一,现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除板宁矿0.683平方公里开采范围探明的100多万吨矿石量外,外围还有3平方公里勘查区域,找矿潜力很大。

  2012年2月,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责令该矿山于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整改。“对此,我们投入资金于3月26日前逐一完成整改。”鑫福公司的股东说。之后,鑫福公司多次向金城江区环保局及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验收和复工验收申请,而得到的回复却是,按照河池市有关文件,若恢复施工必须经过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

  对此,该公司的一位股东这样说:“我们公司的各项行政许可手续完备,已经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及其相关厅委局的规定,具备了恢复试生产条件。正是因为有了齐全的手续,公司才敢大量投资,目前已经完成项目设计总投入的97%共人民币6422万元。”

  关于鑫福公司板宁矿山是否可以恢复试生产以及如何处置的问题,河池市的相关职能部门和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的态度是明朗的。

  2012年5月19日,河池市国土局向河池市政府作出的一份“意见”指出,对鑫福公司板宁矿的处置,“我局的意见是予以保留。”该“意见”认为:板宁矿是依法批准设立的矿山;关闭板宁矿这类矿山,将使《矿产资源法》有关探矿权人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采矿权的规定成为空话,与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不连接,可能使企业对河池市找矿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保留板宁矿,可以给河池市强优企业一定量上的本地资源支撑;板宁矿作为基建矿山,对其后置证件手续,鑫福公司依法有权申请完善。

  2012年5月4日,河池市安监局向河池市政府作出的一份“意见”认为,板宁矿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建议不纳入关闭企业。

  2015年3月,河池市工信委向河池市政府作出的一份“意见”也指出,板宁锡铅锌矿属于有色金属采矿企业,目前未发现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2012年4月17日,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向河池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一份请示提出:板宁矿是一家依法设立、依法建设的基建矿山,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环保方面已经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恳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保留板宁矿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该矿进行基建复工验收。此后的2012年9月11日、2014年11月21日,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先后向河池市人民政府提出给予鑫福公司进行基建勘探复工验收的请示和复工请示。这两份“请示”陈述了类似的情况和理由。

  “但这么多年来,始终未见有关部门前来进行复工验收,我们也无法进行生产,从而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鑫福公司的一位股东跟记者说。

  然而,鑫福公司为何遭此“不幸”呢?后来公司的股东们了解到,这主要源于河池市政府办公室的一纸文件,该文件早就将鑫福公司纳入“关闭企业”范围。

  对此,鑫福公司不服,曾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我们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不得已的苦衷的,但保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鑫福公司的一位股东告诉记者。

  近日,记者来到板宁矿山的矿区,见该矿山的各项设施基本准备妥当,随时可以开工生产。“但没有河池市政府的同意,我们根本无法生产,也不敢生产。”一位股东焦虑地说。

  巴马县:新晋业向政府索赔1亿多元

  深圳市新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巴马分公司巴马盘阳钛矿文屯采矿场(以下简称”新晋业实业公司” ),一家至今已投入资金近4000万元的钛矿企业,应巴马县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2002年进入巴马县投资。

  “十余年来,我们守法经营,为巴马县经济建设作出过贡献。至2003年,公司已完善各项审批手续。然而,矿山建设将进入开采之际的五年来,巴马县政府的种种作为却令我们心寒!”新晋业实业公司的一位股东说。

  “巴马县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多次向我公司下达整改通知,我们均一一整改,但他们却迟迟不来验收。而巴马县委、县政府却阻止职能部门为我们办理有关证件延续手续。”新晋业实业公司的股东们告诉记者。

  2013年12月17日,因巴马县国土局不予新晋业实业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许可手续,新晋业实业公司向巴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令巴马县国土局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新晋业实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许可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巴马县国土局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池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4月9日,因巴马县工商局对新晋业实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新晋业实业公司向巴马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通知违法,被法院驳回。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巴马县人民法院的该行政判决,并撤销巴马县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

  至此,新晋业实业公司的这两次诉讼以其胜诉而告终。

  2015年4月15日,巴马县工商局为新晋业实业公司办理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并确定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01年12月25日至2027年6月11日。

  但此时,新晋业实业公司的文屯矿山还是无法继续生产。

  2014年11月26日,巴马县国土局向新晋业实业公司下发通知,要求新晋业实业公司在2014年12月27日前向巴马县国土局补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材料。2014年12月16日,新晋业实业公司向巴马县国土局发函要求该局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2015年9月3日,巴马县国土局向新晋业实业公司发出《关于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通知》。对此,新晋业实业公司向巴马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维持的决定。

  2015年8月25日,新晋业实业公司向巴马县国土局申请行政赔偿,请求巴马县国土局赔偿因其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给新晋业实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90多万元。其理由是:巴马县国土局在新晋业实业公司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相关材料461天之后,才发文要求其补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材料,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超出了两审法院判决书所判决的范围。因此,新晋业实业公司拒绝执行。然而,而县国土局至今尚未对新晋业实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许可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公司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达23个月之久。

  后,国土局对此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对此,新晋业实业公司向巴马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维持的决定。

  2015年8月25日,新晋业实业公司也向巴马县工商局申请行政赔偿,请求工商局赔偿因不履行年检法定职责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410多万元。

  对此,工商局称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没有法律因果关系,表示不予赔偿。

  2015年10月22日,新晋业实业公司又向巴马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补偿。请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540多万元,补偿新晋业实业公司投资损失按评估计,遣散员工、闭矿、闭库、复垦、环境治理恢复等费用共2850万元。而政府的答复是,此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新晋业实业公司以巴马县国土局为第一被告、巴马县人民政府为第二被告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巴马县国土局、巴马县人民政府赔偿新晋业实业公司因《采矿许可证》违法逾期未能办理延续登记造成的经济损失540多万元,请求判令巴马县国土局、巴马县人民政府因无理撤回其采矿行政许可权应给予新晋业实业公司经济补偿1.2亿多元人民币。

  那么,政府对此有何看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巴马县一位副县长这样告诉记者:我们是依法不给予新晋业实业公司延期相关审批手续,而不是关闭企业。新晋业实业公司的问题在于其尾矿库达不到要求,排污超标。历年来,政府多次向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整改,但一直整改不到位。同时,在其申请相关手续延期时,其材料没有补齐。所以,如今就不能为其相关手续办理延期。

  而新晋业实业公司的一位股东这么说:“2002年以来,我们的各种证照齐全,一切生产是正常开展的。对于尾矿库,我们曾投入数百万资金进行整改,并从南宁请来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结论是,这个尾矿库在未来六年内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并给出权威鉴定报告。环保方面,我们也投入了大量资金按政府要求进行整改,然后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验收,但他们却不来验收。”

  南丹县:企业按要求整改却导致破产

  南丹县泰安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是2000年5月由南丹县计划局批准立项的一家公司,公司依法几经更名,最后确定为现在的名称。

  “一直以来,我们各项手续都是齐全的,是一家合法生产的企业。”泰安公司的股东们这样说。

  2012年2月1日,南丹县涉重金属企业整治办公室向泰安公司下达“关于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

  “我们投入大量资金逐一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经过两次整改后多次请求有关部门验收,但相关部门没来验收。”泰安公司的一位股东这么告诉记者。

  后来,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南丹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通知南丹县政府将泰安公司纳入被关闭企业。

  泰安公司的股东告诉记者:“泰安公司因此完全失去造血功能,也丧失了生存的可能性,造成经济损失达1500多万元。”

  “对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我们也深感痛心,对涉事违法排污企业我们也深恶痛绝。但政府应该查处关闭的是肇事企业,而不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关闭我们这些合法的无辜的企业啊!”泰安公司的一位股东告诉记者。

  为此,2015年5月18日,泰安公司向南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依法对其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而南丹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认为,泰安公司要求赔偿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也与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泰安公司不服,已于近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南丹县环保局的一位负责人说:“泰安公司几次被下令整改,但是后来发生了龙江河污染事件,2012年2月5日后河池市政府办公室下文要求关停、关闭相关企业,泰安公司就在此列。因此,我们也就无法对泰安公司的整改进行验收了。”

  “这不是在折腾人嘛?我们企业耗费大量资金按政府的要求整改,而政府一纸文件就停止验收,从而导致企业破产,我们企业的损失就应该由政府赔偿。”泰安公司的一位股东这么说。

  环江县:政府一纸通知关闭企业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金溢有限责任公司,是2006年下半年由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一家企业,后该公司收购了原环江县南平选矿厂,更名为金溢公司南平选矿厂(以下简称“南平选矿厂”),固定资产投入300多万元。

  2012年3月20日,环江县人民政府下发“通告”称,南平选矿厂等七家企业“部分证照不全……严重影响到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决定对南平选矿厂等7家企业以关闭取缔。”

  “多年来,我们一直都是合法正常生产的,手续齐全。但该通告下达后,公司便陷入停产状态。”南平选矿厂的股东们告诉记者,“该通知导致南平选矿厂被迫停产停业,经济损失惨重,因此负债累累。且使我厂8000多吨原矿和含硫15%的12000吨硫砂矿因不能继续生产而停放在厂区内已长达3年多无法处置,也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因此我厂还要承担尾矿库发生安全事故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为此,南平选矿厂的股东们先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这是按河池市镉污染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和批示作出的决定。2012年5月,该厂向环江县政府办公室递交了关于“要求恢复我厂合法经营权”的有关报告和相关材料,却未得到县政府的任何书面答复。

  “后接到环江县安监局主管非煤矿山的一位副局长的电话通知,要求我厂负责人到他办公室商谈,厂方提出要求该局向县政府反应关于落实南平选矿厂的原矿处置及损失的有关事项,但至今都没有下文。”南平选矿厂一位股东告诉记者。

  2015年10月20日,南平选矿厂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知的决定,恢复企业的生产。但企业至今尚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5年11月17日,南平选矿厂请求环江县人民政府赔偿因下文取缔关闭其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390多万元,并解决今后尾矿库的守护以及厂区内的原矿处理问题,避免损失扩大。

  然而至今,县政府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据南平选矿厂的股东们介绍,该厂在河池市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之前的2011年11月,就开始按照环江县人民政府“涉重金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排查和整改。镉污染事件后,又继续按照政府部门新的要求,投入了大量整改资金,完成了政府要求的各项整改项目。但在政府规定的2012年6月30日整改期限届满之前,却被环江县人民政府提前以“无证无照”的通告取缔关闭。

  “目前,我厂投资人已经负债累累、面临倾家荡产的境地,若不妥善处理,将会引发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南平选矿厂的股东们这样说。

  对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环江县政府的有关人员表示,关闭企业是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办的。

  企业讨说法:理解关停但要依法补偿

  记者了解到:2012年,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曾先后三次下文,分三批责令相关县级政府对其境内的涉重金属企业进行关闭。

  而早在2013年2月2日,河池市部分被关闭的企业向河池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保留企业生存权及复工整改的申诉,企业在申诉中提出:当地政府仅凭一纸文件就使得数亿元民营企业的财产化为乌有,这种未经法定程序处置企业财产的做法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该申诉,河池市人民政府的答复是:2012年初,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对河池市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河池市针对具体企业存在的具体问题综合研究,确定关闭企业名单,由被关闭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关闭工作。

  对此,被关闭企业认为:龙江河环境突发事件的污染源已经公诸天下,与此次被关闭的企业并无关系。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的决定,企业坚决拥护和支持,但自治区的决定的核心思想是“排查风险、消除隐患。”而不是关闭企业。这些企业大都是在政府的引导和政策鼓励下办起来的。为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企业按政府指令,停产停业,大量举债进行安全生产整改和环境综合整治,少的投入数十万元,多的投入数百万元。可是当企业的整改工作已经完成,且多数企业已经通过验收或等待验收的情况下,市政府办公室却突然下文关闭企业,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政策的连续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那么,政府即便为了公共利益而要关闭我们这些合法企业,也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被关闭的企业主们纷纷这样告诉记者。

  据了解,以上4家企业基本上都是以自己的家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办厂、进行安全生产和环保整改的。停产整改以来,企业作了大规模的资金投入,目前资金来源被切断,民工工资无法兑现,债主纷纷上门催债,他们有家不敢回,面临倾家荡产的境地。

  专家观点:

  政府应依法行政

  文/柳福东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如果企业确实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如果该审批而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出现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变更或撤回该审批手续的,但政府有义务补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如果因为政府行政行为的错误而导致企业损失的,政府应该进行赔偿。即使是改变审批,如关闭企业或不允许复工,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因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告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因此,本案中,如果被关闭企业未收到政府关于关闭的正式法律文书,政府未告知企业有关听证事项,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其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无效的。(记者 莫鸿鲲)

  (作者系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网纯属转载 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zgjjxx.net.cn/2016_2/a30.html

 
 
 
责任编辑:
舒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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