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此命令:
一、全县为一级火险县,全县全域为防火区。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2023年3月1日至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违法用火,其它时间使用明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义务。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灭火指挥体系和火灾应急保障机制。县、乡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加强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队员防护措施,确保火灾迅速科学处置。
五、公安机关要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行动,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对拒不执行本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新闻单位要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防火常识;教育主管部门要安排督导各中小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教育;各乡镇、国有林场、村要利用宣传车、广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宣传。
七、对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情不报告,贻误扑火战机的;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对防灭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救不得力导致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发生火灾后,要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和程序,火灾信息统一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上报。
九、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