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总部位于浙江湖州的“生命科学领域”企业——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硕华生命;证券代码:838540),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硕华生命”收到了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硕华生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的“一种冻存管”的“原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会的支持,裁定原有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宣告专利权部分失效”。

(图为第307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的第307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发文序号为2016120700807420号、申请号或专利号为201320634056.3、案件编号为5W110478、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冻存管;专利权人为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复旦大学、山东巴罗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基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第307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据了解,上述名为“一种冻存管”的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2日、无效宣告请求日为2016年6月7日、无效宣告决定日为2016年11月30日。
也就是说,上述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将失去“一种冻存管”的部分专利权。
随着“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迈进,中国的知识产权愈来愈受到关注。由此,该案也颇受关注。
据了解,“二维码标签冻存管”作为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产品之一,通过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在客户中取得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愈演愈烈的竞争背景下,同业竞争者利用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的特点,向专利局申请明显为现有技术的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了名义上的专利。
与此同时,原持有人以实用新型专利在同行业中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告知“硕华生命”的客户说侵犯其专利权,以致于“硕华生命”在行业中的声誉及商业价值受到了影响。
故此,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了专利律师提起了专利无效。
据悉,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指出:名称为一种冻存管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权利要求1-4无效,仅仅维持了合并原来权利要求1,2,4的所有技术特征合并后的权利要求,该合并后的新权利要求1-7保护的范围非常狭窄,只有同时采用超声波焊接和激光刻蚀的冻藏管才有可能落入其保护范围。
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硕华生命”的相应产品已经明显不落入新专利的保护范围,此专利不对“硕华生命”的产品构成任何障碍,自此“硕华生命”在该专利无效程序中取得完胜。
同时,该律师表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只是第一阶段的成效。他们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这份保护范围极小的专利的理由也经不起推敲,为了防止竞争对手再次拿着这份范围很小且对“硕华生命“产品不构成法律影响的专利散布虚假信息和不正当竞争,浙江硕华生命科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成效的基础上,仍然决定立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坚决全部否定该专利剩余的所有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