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保管”还是“盗窃”?
甘肃庄浪:运用“三个善于”突破“零口供”盗窃案
“我没偷!是一个喝醉的大哥让我帮他保管的!”面对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孟某振振有词,“无人机有定位,我不可能盗窃”。近日,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这起“零口供”盗窃案,成为当地普法宣传活动中备受群众关注的身边案例。面对僵局,办案检察官层层推演锁定真相,在24小时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孟某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2025年9月,甘肃省庄浪县居民刘某在洗车时突然发现,自己一直放在后备箱的无人机不见了,连忙打电话报警。警方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当日凌晨,一名男子骑着共享单车经过刘某停放的车辆时稍作停留,随后拉开汽车后门上车,并从车上拿出一黑色手提箱,放在单车上骑车离开。经追踪,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孟某,并在孟某家中,查获涉案无人机,经认定,这套无人机价值3.5万余元。
到案后,孟某却拒不承认自己盗窃无人机的犯罪事实,坚称自己偶遇一个喝醉的大哥,是他非要委托自己帮忙保管而非“盗窃”,还一再强调,无人机有定位,自己怎么会傻到偷拿回家。
“零口供”加上这套看似“合理”的说辞,让案件一度陷入了“不排除其他可能”的困境。2025年9月30日,国庆假期即将来临,公安机关紧急将案件移送到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零口供’案件,难在主观故意的认定。嫌疑人拒不认罪,该如何证明他‘想偷’而不是‘保管’。”面对难题,承办检察官赵麦长没有急着下结论,而是按照“三个善于”要求,对案件进行逐层拆解。
“保管”的前提是“委托”。承办检察官首先从案件实质性法律关系入手,梳理全案证据。被害人刘某明确陈述,当晚他虽酒后在车上睡着,但意识清醒,从未委托任何人保管任何物品。没有委托,何来保管?
检察官进一步分析,认为客观证据链已十分完整: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和在孟某家中查获的赃物三者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孟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同时,情理分析也直击辩解漏洞:一个醉酒之人,怎会深夜在马路边,把贵重物品托付给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保管?一个正常思维的人,有怎会接受这种托付?而基于无人机的定位功能,若真是“保管”,“保管人”更应该主动联系失主归还,而不是拿回自己家中藏匿。
为万无一失,承办检察官还进行了做了极端情况推演——假设孟某所言是真,确实有一位“醉酒大哥”委托他保管无人机。那么,这位“大哥”的物品从何而来?无人机来源是否合法?被害人刘某在后续补充询问中明确表示,自己为无人机每年购买四千余元保险,即使偶尔租给熟人使用,也必收取租金和高额保证金,案发当晚他没有“外出”打算,更没有酒后委托他人保管物品的习惯。再退一步,如果“醉酒大哥”无人机来路不正,急于脱手——那么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保管,同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论哪种可能,孟某都难逃法律追究,这让我们彻底打消了疑虑”。
承办检察官于当天完成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孟某系累犯,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盗窃犯罪,拒不认罪,存在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庄浪县检察院迅速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这一果断行动,彻底打破了孟某的侥幸心理。2025年10月22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孟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同年11月5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以盗窃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孟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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